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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内务细则》、《公安部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以及《公安部关于起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薄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精神,姓名变更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予变更姓名;18周岁以下的公民,由其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办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收养、寻回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2、出家或还俗的僧、道、尼者; 3、长期以笔名、艺名等与姓名事实通用的; 4、用字有悖于国家或有伤风化、有辱人格的; 5、使用了新华字典以外的异体字或自造字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 2、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机关列为工作对象的人; 4、正在刑事、民事诉讼期间的当事人; 5、法定代表人。 (四)审批办理手续: 符合变更条件的可准备下列材料,按程序办理。 1、所需材料:(1)蓝黑(黑)色钢笔书写的申请;(2)、户口薄;(3)、身份证;(4)、相关证明材料。 2、办事地点:市公安服务大厅。 3、办事期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谁知道这些都是第多少条规定。去法院起诉这些国家和公安部的规定,能不能当做法律规定赢地方的规定?)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有把握的联系我有酬谢! 

婚姻家庭
2018-03-24 11:04: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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