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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范先生与其妻子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生二女,二女儿出生后不久,因范太太身患重病,无力照看小女儿,于是其亲姐姐收养了她的小女儿,抚养至今,户口也落在了其姐姐那里。 现因收养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欠佳,配偶又去世,没有生活来源,还要照顾其瘫痪在床的女儿。被收养人又在上大学,收养人已经没有能力继续为被收养人交纳学费等学习所需要的一切开支。另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很多事情上意见不一致,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导致被告与被收养人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居住生活。

保险纠纷
2006-07-24 17:45: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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