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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早上好! 我是1972年7月进厂(县属集体),同年11月因工致残,1989年发江苏省重伤工伤证。2001年伤残等级鉴定为5级,2002年企业改制为私有,我于2008年退休。退休时企业要求本人必须缴纳7000元医疗保险费,方给予办理退休。 今请教大律师以下几点: 1.改制时按照当地规定身份置换补偿提留表为31年工龄x300/年=9300元,这个补偿是给个还是给企业? 2.在改制前企业上班近31年,改制后企业为5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因改制后企业只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断缴纳了45个月(2000年7月——2004年3月)医疗保险金。可以追责吗? 3.依据受伤时间与伤残级别鉴定时间,改制时有补偿吗?祈盼大律师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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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7 09:13:3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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