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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解放前有房产两间,经过土改发了<土地房产证>。62年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以。王某与罗某结婚共有2个儿子,80年王某死后家中只有罗某一人独自生活。大儿子在外工作(全家系城镇居民),未在家住。二儿子系本村农民,以自己名字划拨了宅基地搬了出去。85年兄弟两人签定一协议,约定:“母亲生活由两人共同管,老宅的房产母亲一半,其余兄弟两人平分,老宅的宅基地归大儿子,分给二儿子的房产在母亲去世后三年拆除,母亲的个人房产兄弟两人平分。”没有亲笔签名,只有指印,有证人见证。但一直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罗某的签名和指印,罗某后来还提出不同意这一协议。 2003年因二儿子家里居住拥挤,早已符合分户标准。罗某把老房拆除后,准备让二儿子建房时,兄弟两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罗某去世前由律师见证立了一遗嘱:“将老房及宅基地的一半由二儿子继承,另一半给大儿子,并由二儿子给大儿4万元”。 后大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称罗某所立遗嘱是在二儿子胁迫下立的,确认房屋及全部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其它综合
2006-07-13 0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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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