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替别人贷款担保7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在银行签字时出于对银行的诚信和借贷人的信任,签了空白的银行文本(借贷人现在承认当初在银行签的是空白担保合同)。2018年3月份收到法院对于70万元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起诉书,同时得知,在2016年1月8日,本人还有一份替其贷款人企业担保1500万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在本人不知情情况下已经于2017年9月15日通过起诉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现在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请有懂行的人教教我。现在已经清楚情况的是 1 :2015年12月30日签字担保的70万元是用作 该企业原来贷款1500万的转贷利息的。 而不是当初所说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2:现在该借贷人说2016年1月8日企业转贷1500万元时,本担保人如何会成为企业转贷担保人的,是毫不知情 。 说是银行方面出了错。 3:银行所提供2016年1月8日所签的1500万贷款担保的时间不对,本人当时在外地企业正常上下班,企业能提供证明。 现在想知道的是:1银行方面是否与借贷人合伙欺骗担保人,已经构成诈骗罪? 2:银行方面在借贷人和担保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弄虚作假,做了手脚,那1500万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3:如借贷人和银行方面串通,以其70万元担保为幌子,实际是骗取1500万为目的,那所签的70万元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