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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替别人贷款担保7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在银行签字时出于对银行的诚信和借贷人的信任,签了空白的银行文本(借贷人现在承认当初在银行签的是空白担保合同)。2018年3月份收到法院对于70万元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起诉书,同时得知,在2016年1月8日,本人还有一份替其贷款人企业担保1500万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在本人不知情情况下已经于2017年9月15日通过起诉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现在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请有懂行的人教教我。现在已经清楚情况的是 1 :2015年12月30日签字担保的70万元是用作 该企业原来贷款1500万的转贷利息的。 而不是当初所说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2:现在该借贷人说2016年1月8日企业转贷1500万元时,本担保人如何会成为企业转贷担保人的,是毫不知情 。 说是银行方面出了错。 3:银行所提供2016年1月8日所签的1500万贷款担保的时间不对,本人当时在外地企业正常上下班,企业能提供证明。 现在想知道的是:1银行方面是否与借贷人合伙欺骗担保人,已经构成诈骗罪? 2:银行方面在借贷人和担保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弄虚作假,做了手脚,那1500万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3:如借贷人和银行方面串通,以其70万元担保为幌子,实际是骗取1500万为目的,那所签的70万元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
2018-03-11 19:30:1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所说的如果都有证据证明,那就是你自己知道的结果,银行方面有伪造证据的责任是违法的,按这个逻辑推下去你就免责了。但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可能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生效的,建议你去法院直接查询调取全部案卷材料看看送达和生效的依据。
    追问:已经去法院调取了1500万担保案件的判决书,和向审判法官了解了大概的案件经过。法院最后是以社会公告的形式的告知的,1:本人常年在温州企业上班,都不在兰溪当地,2:起诉等资料都是以邮寄的方式通知的。地址是农村老家。农村老家已无人居住,担保合同上留有电话号码,但未接到电话通知 3判决书上都是以无正当理由未到场为由的,而且是借贷人和担保人都是未到场的情况下判决的
    解答:法院程序是合法的,你可以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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