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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大法官, 昨天我妻子提出了离婚诉讼,但财产及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一直未能谈妥,她提出孩子的抚养费是工资的20%-30%,也就是说,我现在的工资是人民币3000元/月,我就应该给她至少600元吗?是以纳税工资算还是以实际工资算?如果以后我的工资不够3000元,甚至1000多元,失业,我还要给她600元吗?我还要交房租,养父母,日常开支,我怎么够开支?她也坚持要600元,怎么办? 另外,她现在把她以前买的东西全部拿走了,她可以拿走吗?并且她现在也想把小孩带走,请问可以吗? 昨天法院说财产是立案之日起一人一半,她不同意,她说她要撤诉,将她的钱全部取走后,再上诉,请问可以吗? 还有,离婚后,如果她没有给够孩子600元的抚养费,或没有把孩子带好,怎么办?还有,如果离婚后,她不告诉我孩子的住址,不让我探望,我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探望孩子吗? 很烦!请各位大律师,大法官予以解答,不胜感激!

婚姻家庭
2006-07-11 20:05: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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