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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我们单位的一个劳务派遣人员,但是单位说现在把我拍前到上海去工作,但是工资比以前更低,我觉得上海的生活水平那么高物价水平也高,凭什么工资还给得更低呢?请问一下律师2018年最新的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有没有一个法律文件呢?

合同纠纷
2019-05-24 12:40:4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与用工单位的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相同,其权利也与用工单位的职工相同,只是发放工资的方式不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你的公司给你的工资比较低,有可能是劳务派遣公司存在以下违法克扣的行为,您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反应。
  •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你可以拒绝换城市 
  •   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是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也是发展较快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员工,均可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  1、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国家事业单位编外临时聘用人员;  3、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4、商业企业员工(收银员、销售人员、文员等);  5、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6、工业企业员工(司机、仓储人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  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延长员工试用期的补充手段。  劳务派遣时间的确定:  劳务派遣时间长短均按用人单位需要确定,一般以中期(三年以内)、短期(一年期)和临时(半年以内)为适宜。
  • 在劳务关系中,对于劳务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会一般参照市场价格和用人单位的工资标准,具体可以双方协商,综合考虑劳务人员的风险程度、管理责任、人均工资和劳务人员数量及缴纳服务费方式的等因素。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    1、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  3、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4、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像有些有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单位工作,显然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劳务派遣”来用工显然是违法的,是彻头彻尾的“逃避”而非“规避”。而现在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只能说明劳动法成了摆设。  
  • 只有当地最低工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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