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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之前给我分配了一套房屋,但是我之前已经有了一套房子,所以我没空去住这个房子,我打算把这一套房子卖出去,但是我不知道有没有权利去卖这一套安置房,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希望律师可以回复我

房产纠纷
2019-05-23 20:27:56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你好,安置房一般是指政府为了市政规划对被拆迁住户所进行安置的房屋,也可以成为动迁房。一般安置房短期内无法办理产权证明。根据你的描述,单位给你分配的房屋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取决于你是否对这套房屋享有产权(即完全所有权)如果没有,在物权法上不发生转让效力。合同订立不受物权影响,如果你与受让人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买卖合同,则这份合同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属于有效合同。
  • 您好,合同有效,可以买卖,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 你好,有没有产权证呢?
  • 关于安置房的买卖问题中,什么时候可以买卖

    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

    房屋能不能上市交易,简单的可以根据土地性质判断,集体土地,是归集体所有,乡镇多半是这样的土地性质。

    如果是国有土地,即可办理到房产证,就可以上市交易,有些是永远拿不到房产证的,比如集体土地,除非他进行土地性质变更。有些是拿到了短时间内不能交易的,比如一些拆迁安置房。

    国家在这方面都是有相关规定的。

    房产一般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简单的说就是表示这房子归你所有,如果建筑物没了,你想再在原土地上兴建,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土地证表示此土地归你所有,无论建筑物是否存在,别人是无权在你的地盘建东西的,这就是侵犯你的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看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安置房并不是不可以买卖,只是说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是登记安置方式过是可以买卖的,并且出卖房屋的人对于房屋有始有终,分权,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不会因为没有经过批准而无效。
  • 公司有没有明确说明这个房子是您的?不然买家也不敢买的
  • 若你是房屋产权人,合同有效,并且今后也能办理产权过户;若不是产权人,合同有效,但可能今后办不了产权过户,你会违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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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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