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养母多年前因为某些原因通过法院解除了收养关系,之后又和解了一直由我照顾养母,现在双方都想恢复关系方便养老送终,不知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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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993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的复函》针对这个问题规定:“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
所以您可以到司法局公证司办理相关手续。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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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993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的复函》针对这个问题规定:“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
所以您可以到司法局公证司办理相关手续。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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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则上,收养关系解除后,要恢复关系的,应当重新办理收养手续。实务中,根据司法部的规定,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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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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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恢复。因为不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相关条件,也就是被收养人的年龄条件以及收养人的抚养能力条件。收养法明确规定,被收养人必须不满14周岁,且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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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司法部《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规定,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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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不能自行恢复,法律也没有对如何恢复做明确规定,因此现在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来恢复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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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