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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 2006年04月21日 事发地点: 乌鲁木齐 事发经过: 关于我社代客订票收取服务费被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查处的经过 2006年4月21日上午11点前后,我旅行社,接到一位张姓客人的咨询电话,询问敦煌三日游和四日游的旅游情况,在我们对其所询问的线路情况给予了详细的介绍后,客人认为跟旅行社的旅行团时间太紧张,就委托我们代购敦煌火车票六张,并在平等协商、相互自愿的情况下客人同意我社收取代办订票有偿服务费每张20元整,合计120元,下午客人到我社办公室预交500元(伍百元)火车票款订金,我社财务人员开具了定金收据。当天下午,旅行社导游张XX垫付火车票款774.5元乘车到火车站窗口排队购买了六张敦煌卧铺票,并打电话通知了客人,客人说当天在外面有应酬可能回不来,要求第二天(即四月二十二日)再电话联系约定地点送票。四月二十二日上午10点左右,客人打电话约定火车票送至克拉玛依东路兽医站,于是导游张XX租车很快赶到兽医站等候客人,10:10分左右张姓客人打来电话说明了自己在兽医站等候的位置,于是导游找到客人后将票当面点清交给了客人,客人在验明无误后,将余款774.5元付给了导游张XX,临走时导游还给了客人2张名片,一张是敦煌一家旅行社的,一张是导游的电话。告诉客人虽然没有参加我们旅行社的旅游,但是到了敦煌如果遇到什么问题的话需要旅行社帮忙,可以随时打电话联系我们。就在双方刚离开有10米远时,突然有人上前将张姓客人按住,导游张XX正欲上前询问怎么回事,又有人从背后将他按住,亮了一下工作证,说是铁路公安处的,有点情况需要了解一下,之后就将导游张XX和客人带到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上,车上有一位司机,在警察询问了我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后,驱车到我公司办公室,落实导游张XX所说情况,并在途中搜查了我社导游张XX的背包,由于是周六,办公室无人上班,就把导游和张姓客人一起带到了位于火车西站的乌铁公安处治安支队办公室,路上两个警察要求我社导游张XX电话关机,不能说话,在乌铁公安处治安支队办公室警察补办了所谓的口头例行传唤手续后,再次仔细地翻查了我社导游张XX的背包和钱包,扣押了我社导游张XX的个人钱款1154.5+120元整,说是涉案票款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给了一份扣押清单,并让按手印。在扣留期间,导游张XX也一再向警察解释说他是代表旅行社的导游,有导游证可以作证,也不可能为了区区的120元去做倒卖票证的的事情。但是警察根本就不听任何解释,强行限制我社导游张XX人身自由长达10多个小时。在乌铁公安处治安支队办公室,警察给导游做了笔录,叫他打电话给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给客人开了定票收据的财务人员到公安处来一趟,说我们高价倒卖有价票证火车票,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要处以15天拘留,并处每人2000—3000罚款,单位领导和自治区旅游局的领导来了以后,警察也根本不听任何解释,硬说我们是非法倒卖有价票证。我们旅行社不是公益性企业,接受客人的单项委托代购交通票,我们要付出一个人的交通费用、通讯费用、他的工资等费用,企业也要生存,不是雷锋,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也是事先和客人在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和客人协商后双方同意的,我们不是票贩子,我们也没有从事倒卖票证,为什么这两个警察一定认为我们是在倒票呢?我们请求上级主管机关为我们伸张正义!

其它综合
2006-07-09 06: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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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