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正在协助制作一部关于中国电影的电视专题片,因该片将用到许多国产老电影的片段,制片人有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想求教于方家:我国版权保护的期限是不是50年(也就是说,50年以前出品的电影现在是否已不受版权保护)?对于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电影作品,选取该片片段(总共不超过3分钟)剪辑到电视专题片(非新闻节目)中,并在电视媒体中播出或制成音像制品,是否必须经得电影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版权费用?有何相关的权威资料可供查阅(法律条文、司法解释)?非常感谢!

知识产权
2004-12-27 00:45: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电影作品,选取该片片段(总共不超过3分钟)剪辑到电视专题片(非新闻节目)中,并在电视媒体中播出或制成音像制品,应当经得电影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版权费用。

    因为这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1款16项所规定的“汇编权”: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10条2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10条3款: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著作权法21条3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不好意思,请再解我一惑:《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知这里的“适当”作何理解?我们这部电视片的目的就是介绍和纪念老一辈的电影明星,引用电影片段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该演员的代表作,说明他的艺术特点,且每部影片我们引用的长度不超过3分钟,不知是否在“适当”范围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