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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劳务公司的派遣工,现所工作的单位在10月份到12月份期间没有按时给我们发放工资补助,现在的情况是工作单位给我们做好了工资报表,三个月的所有钱一起发放,这样的话就要扣掉不少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向工作单位反应,单位推脱给劳务公司,说是劳务公司的财务人员不给我们做工资报表。请问这个情况是不是坑害了我们员工的利益?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这个个人所得税是因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我们员工有必要为他们的问题买单吗?希望能够给我一些理法上的帮助。

合同纠纷
2018-01-30 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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