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进入XX县农业局(事业单位),2016年11月14日到单位工作,2017年4月14日签订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上载明试用期一年,服务期限5年。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里面有这么一条:对于XX县以人才引进渠道进入的相关人员,如出现在聘用期内自动离职,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服务期满,和其它违反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我现在还在试用期,我于2018年1月4日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局里面已经下文同意辞职了,但是现在人事股要求我支付违约金5万,否则不退还个人人事档案,请问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