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上级行政复议下级不履职(投诉噪声,半年了,噪声依旧),被上级不予受理(理由是我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曾经申请下级履职”)。我如果向法院行政诉讼上级的“不予受理”,我是只能向法院提供“等同于在行政复议中向上级提交的证明材料”,还是可以补充提交在行政复议中未提交的材料?
我担心,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等同于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材料,就无法证明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的对错,因为复议机关只是根据提交的材料做出的决定,而不是根据后来我向法院额外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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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曾经申请下级履职的书面证据材料提供出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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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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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