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出差途中,被”飞车党抢去了电脑包.现在公司让我个人赔偿30%,而我认为这属于意外事故,应该算做工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没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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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你因工出差,并因出差受到伤害,显然属于由于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伤害。如果你因抢劫而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你是受害者,单位无权将损害后果转嫁到你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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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处理有公司的道理.主要是保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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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另外比方说,工厂的保安的职责就是保护工厂的财产安全.如果发生盗窃或者抢劫,那这些保安是不是应该先赔偿工厂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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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