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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前是违建(城管己确定),两年租期结朿。租金己清。在我们在不知情下,参加投标,个月争标,两个月腾空,后该房屋主告知此搭建是违建。我们以违建为由,诉合同无效,据合法54条,要求返还非法得利一租金。以昭示国家对违建的惩罚。可对方说,你要付佔用费。这是否与54条不符?若付佔用费说明合同有效?这样违建,每次诉讼法庭,以佔用费为由。又可违建使用,又可收租金。违建不就成空话?求解.

损害赔偿
2018-01-11 15: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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