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国有企业,公司股权转让,2017年2月签了关于员工安置的协议,协议有资遣选择N 3的方案,现公司已将股权转让,我选择了资遣的方式,资遣赔偿费用公司人力资源是按17年全年的应发工资总额÷12,即月平均工资X N 3进行计算,2016年12月29日发放了12月的工资,2017年1月4日发放了一笔专项奖金(每年都会发放,时间不一定),我自己核算的工资总额中加了这笔专项奖金,而公司人力不计算这笔奖金说这是16年的奖金,但17年12月公司并未发放专项奖金。请问是否应该将这笔奖金计算入2017年的总工资收入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