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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宜城市流水人,2015年9月在宜城市板桥镇买了两间门面房和一套单元房,共46万元。当时双方在司法所办了见证书,当年共付房款25.5万元,在装修房屋时,邻居出面干涉,让我砌好的厨房拆了重建,出卖人却置之不理。今年年初,出卖人将我诉至法院,并称此房属于小产权房,不能出卖。法庭判决合同无效,互返财产。并让我承担一半的诉讼费。随后我又另行起诉,要求出卖人赔偿我的装修费及损失,并申请法院对我的装修进行评估。不料,执行厅却将我的银行帐户冻结了四千多元,并说他们要执行,还说是两码事,请问执行厅的做法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8-01-04 19: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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