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属于原告一方,自2007年始与被告吕*敏有生意上的往来,我方发货到客户手上,后付款。直到2008年3月,被告欠我公司壹万叁仟元的货款。我公司的业务员经多次催款未果。于2008年5月和被告队长后并要求被告写下欠条。被告当即写下欠条并盖上手印。承诺2008年5月31日前还清我司所有货款。直至同年8月未见被告有还钱迹象。而且我司业务员又多次催,未见被告有所还钱意思。在之后被告铺面也关门了,手机也打不通了。人也无法找到。所以我司在2009年6月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陆川人民法院将此案交至陆川县马坡法庭受理。于7月29日开庭受理。在开庭当日,我方按时到达马坡法庭。但在开庭之前,目睹被告家属找到该法庭庭长并长谈许久。在开庭时,未见被告出庭。该法庭庭长称未找到原告,而且一直强调其被告父亲患有高血压症,没有偿还能力。如未能讲法院传票传到被告人手中,将要登报送达2次。
我方提出可以找到被告,但该法庭庭长拒绝,称我们不是派出所所做的调查不需要那么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