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某单位面向职工销售集资房,李某将自己的指标卖给了王某,购房合同是李某的签名,由王某出资,双方约定一旦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下来后,李某就将该房屋过户给王某。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某居住,后来王某将该房屋出租给了赵某,租期五年。两年后单位为职工办理集资房的产权手续,所有的手续均由李某办理,房产证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一年后李某死亡,其儿子将房屋抵押给甲银行贷款100万,4个月后李某的儿子又将房子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张某要求赵某搬出房屋,甲银行因李某的儿子未能如期还贷,主张对该房子行使抵押权。赵某不同意搬出房屋,称租赁期限未到。王某声称房子是其出资购买的,且与李某之前有协议,无论是张某还是甲银行都不能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张某称房子登记在其名下,赵某必须搬走;王某不能主张房子的产权;甲银行不能对该房子行使抵押权,钱是李某的儿子借贷的,甲银行应该找他主张债权,跟自己无关。各方争执不下,该案诉至法院。

房产纠纷
2018-01-08 09:35: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王某是实际出资人,且李某和王某之间有内部协议(合同),李某应当协助王某履行过户手续,李某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李某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其子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合同之债),应继续代父亲履行其协助王某进行房屋过户的义务,王某应为房屋所有人。
    2.房屋出租给赵某,租期五年,后房屋被抵押,先租后抵,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赵某的租期未到,因此张某不可以要求赵某搬离房屋。
    3.其儿子将房屋抵押给甲银行贷款100万,4个月后李某的儿子又将房子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先抵押后卖的房子,不可以过户,案例中要么抵押未登记,要么非法过户。
    除非张某代李某儿子向银行提前清偿债务,代为清偿后对李某儿子有追偿权。
    根据《物权法》第13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且李某儿子继承父亲的房屋之后出卖过户给张某的,需要先将房产证的名字更改为自己的,再办理过户登记。
    此时也得分析张某是否为善意取得,李某和王某之间有个协议,实际上房屋的所有权归于王某,李某的儿子是无权处分。张某若知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协议存在,为主观恶意,不构成善意取得,即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反之,若张某主观善意不知情,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王某不可要求张某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李某儿子卖得的房屋价款应返还给王某。
    4.王某称其出资,张某和银行可以行使其权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某向李某儿子主张权利,银行向李某儿子主张权利。
    5.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因此此房屋属于有争议的财产,不可抵押,抵押无效。
  • 既然房屋已经办了抵押登记,怎么可能过户呢?你这是拿司考题来问我?
  • 您的问题是什么?????司法考试题目
    追问:1.某单位面向职工销售集资房,李某将自己的指标卖给了王某,购房合同是李某的签名,由王某出资,双方约定一旦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下来后,李某就将该房屋过户给王某。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某居住,后来王某将该房屋出租给了赵某,租期五年。两年后单位为职工办理集资房的产权手续,所有的手续均由李某办理,房产证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一年后李某死亡,其儿子将房屋抵押给甲银行贷款100万,4个月后李某的儿子又将房子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张某要求赵某搬出房屋,甲银行因李某的儿子未能如期还贷,主张对该房子行使抵押权。赵某不同意搬出房屋,称租赁期限未到。王某声称房子是其出资购买的,且与李某之前有协议,无论是张某还是甲银行都不能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张某称房子登记在其名下,赵某必须搬走;王某不能主张房子的产权;甲银行不能对该房子行使抵押权,钱是李某的儿子借贷的,甲银行应该找他主张债权,跟自己无关。各方争执不下,该案诉至法院。
    问题:本案该如何处理?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阐述:
    (1)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搬出房屋?为什么?
    (2)甲银行的抵押权如何主张并行使?
    (3)王某的权益如何保障?
    (4)赵某的权益如何保障?
  •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也形成了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因为没有做不动产登记手续不能有效的对抗第三人。因此,王某不享有该房的不动产权,但其可以基于合同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银行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可基于抵押合同行驶抵押权;
    赵某享有合法的不动产权,但原则上只有在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房屋的转让和变更登记!所以我不太明白银行贷款没还清的情况下是如何完成变更登记的!
  • 1.王某是实际出资人,且李某和王某之间有内部协议(合同),李某应当协助王某履行过户手续,李某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李某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其子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合同之债),应继续代父亲履行其协助王某进行房屋过户的义务,王某应为房屋所有人。
    2.房屋出租给赵某,租期五年,后房屋被抵押,先租后抵,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赵某的租期未到,因此张某不可以要求赵某搬离房屋。
    3.其儿子将房屋抵押给甲银行贷款100万,4个月后李某的儿子又将房子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先抵押后卖的房子,不可以过户,除非张某代李某儿子向银行提前清偿债务,代为清偿后对李某儿子有追偿权。
    4.王某称其出资,张某和银行可以行使其权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某向李某儿子主张权利,银行向李某儿子主张权利。
    5.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因此此房屋属于有争议的财产,不可抵押,抵押无效。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