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姐姐俩人于2003年共同贷款买房,房产证注明为共同共有,姐姐为房产权属人,我为共有人。姐姐主贷人,我次贷人,且开始的一段时间每月姐姐还款三分之二,我还款三分之一。首期8万由我们父亲缴纳(没有写任何协议)。房产证于2007年取得并质押在银行。
2. 姐姐于2004年11月重病住院。姐姐还贷至2005年8月。之后由工作受限经济拮据,同父亲和我口头协议,由父亲暂代姐姐与我一同继续还款,等姐姐病愈重新工作后再继续还款。在姐姐去外地治病之前,我同父亲起草了3份协议并附每人还款明细,我姐还款3万左右。我和父亲均已签字,但姐姐以赶车为由带走并拒签。
3. 2005年8月至2009年4月,姐姐四处求医,我认为姐姐工作问题且时间拖得太久,因此要求姐姐姐和我签署了委托我俩父亲代为卖房的委托书并公正。2010年,父亲中风。
4. 姐姐于2010年病愈,并于2010年12月份签订劳动合同重新工作。姐姐工作后并没有明确说要补交之前的断供款并继续还贷。
5. 为了以后避免麻烦,我于2011年1月底借了老公亲戚的钱和我自己的存款去银行还清了剩余的房贷22万。但我没有告知姐姐,也单独领取到了房产证和共有产权证。
6.2017年出初,父亲的中风病症好转了很多,我想着让我父亲卖了房产按出资比例分配卖房款。但姐姐单方面以父亲中风为由撤销了2009年的委托书并公正(2009年的委托书有3份,我和父亲的2份丢失!)。然后,姐姐去了国土局查册知道了上述第5条所属内容,要求还给我她应当还贷比例的钱,并要求卖房分得一半卖房款。
毕竟好多年姐姐没有还款,还给我十几万就可以享受现在的房价不公平,请问我能按照真实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卖房款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