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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2日,某乡党委书记崔某,同乡武装干部王某在一家饭店喝酒。一名顾客不小心将王某的桌子碰倒,王某立即追到街上去殴打那个顾客,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身为乡党委书记的崔某不仅不制止,反而和王某一起殴打顾客。当公安民警闻讯过来制止时,崔某反将怒气发泄在民警身上,并煽动他人一起将民警打伤,同时造成该地段交通堵塞近2小时。同年4月8日,该县公安局根据发生的事实及证据,认为崔某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崔某罚款50元的治安处罚。同时告知崔某如不服行政罚款,有权在受到决定书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届满后,崔某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却拒不交纳罚款。该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以崔某拒绝交纳罚款,又作出决定对崔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请分析该案中警察行为的类型。

行政纠纷
2017-12-22 16:07: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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