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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号 我书面申请 提出离职,同月20号上级领导联系我就辞职原因、问题等进行了谈话,谈话过程中我坚决要求辞职,领导同意并且协商10月23号离职,同时间,领导说,如果碰上人手不足,或者有人员需要培训就稍微延迟一下离职时间,我当时同意了,所以上级领导把我辞职信扣起,直到10月30号才把辞职信交给人事部。期间领导多次找我谈话,最后与领导协商11月30号离职,人事部也是后来才把辞职信的回执交给我。由于个人有事请假公司不批准,于是我向上级提出提前办离职,领导知晓并同意,于是第二天我就前往公司办好离职手续,公司没有给离职证明给我。现在公司以我是自动离职为由扣除绩效分5分,一分100元。在我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时,公司负责人联系我,说按照公司规定,未按规定离职需要扣绩效分5份,根据我的情况扣除了500元。并且说我私底下和领导有口头协议,提前离职违反了口头承诺,需要负违约责任,同时因为提前离职对公司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另一方面,公司负责人说,双方如果走法律程序,我会得不偿失;同时还说公司在离职当月还给我缴纳社保,金额较多,希望我不要因为这500元和他们计较。请问,公司以上做法是否违法,申请劳动仲裁能否成功?

其它综合
2017-12-15 2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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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