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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国企改革后内退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做会计工作,2009年正式退休后仍然在该企业做会计工作。2008年前签定劳动合同,2009年签约聘用协议,商定工资报酬、国家规定节假日等事项。上月末公司找我约谈,以清退退休人员为由,12月31日到期终止聘用协议。我在该企业连续工作16年,提出经济补偿和未休未休年假的补偿,请问这二项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谢谢

公司企业
2017-12-12 22: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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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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