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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沈阳市XX外科诊所是被告赵某、王某于2015年1月8日从刘XX处承兑。2016年1月13日赵某和王某与杨某签订《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将该诊所转让与杨某。2016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赵某于2016年4月30日将其与王某经营的沈阳市X区XX西医外科诊所出兑与原告,期限至2018年6月15日,年租金4万元,被告赵某共收取原告张某10万元出兑费。之后双方未能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该诊所于2016年6月21日因未经卫生部门许可被和平区卫生局停止经营。赵某与王某于2017年3月13日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出具的《协议书》一份、《转让合同》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房屋租赁证各一份、收条一份等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以审判员角度该如何判决

民事相关
2017-12-06 11:37: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