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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县级机关做工勤员工作期间(合同制工人),2002年7月,因另一家县级机关需要,让我利用上班前时间,提前兼职为其做好办公区域卫生保洁服务。有劳动合同,工资一直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到现在做了十五年有余。现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我能依据劳办发【1995】209号和国家劳动法规?劳动争议仲裁法>依法维权?我该享有哪些权利?

其它综合
2017-12-05 07:35: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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