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容院做美容时,技师不经客户允许,私自换用面膜产品,致使面膜所敷的鼻梁及嘴周边皮肤发炎红肿(医生已诊断),除医疗费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误工等损失,怎么确定核实数额,如果美容院不答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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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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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美容馆存在过错,则应承担您的赔偿责任,如医药费、护理费、修复费、精神损失费等,建议委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赔偿及损失赔偿,可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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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到法院起诉,如美容馆存在过错,则应承担您的赔偿责任,如医药费、护理费、修复费、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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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卫生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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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损失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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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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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卫生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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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