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返还借款55万。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间,被告于3月、4月、5月共计向原告借款55万元,双方约定在2014年年底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附:起诉书副本2份;
证据三份: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内容
证明目的
证据来源
1
借条
今借张景高现金5万元。
高树明 2014-3-5
原、被高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提供
2
借条
今借张景高现金20万元。
高树明 2014-4-18
原、被高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提供
3
借条
今借张景高现金30万元。
高树明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