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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遗产继承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最近我外婆去世了,她生前留下了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将她生前居住的一栋房产全部给我的舅舅。对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我暂时没有异议,我想问的是我外婆是否拥有其居住的房屋的所有产权? 这栋房屋是我外公在1948年在上海买的,是在和我外婆结婚后买的。我外公是在上世纪60年代去世的,具体哪一年我不记得了,那时我还没出生。我外公没有留下遗嘱,我外公去世时我外公的父母也已去世。我外公和外婆共生有一子四女,他们现在还都在,从没有分割过房产,也没有表示过放弃我外公的遗产。 我认为那栋房屋应该是我外公和外婆的共有财产,我外婆应该占一半,其余一半是我外公的遗产,应该由我外婆和五个子女平均分配,也就是各占那一半房产的六分之一,也就是各占总房产的十二分之一,我外婆应该拥有十二分之七的房产,现在这部分应该是她的遗产,而其余部分应该是我外婆的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的的财产。 我舅舅认为我外公去世已超过二十年了,我外公去世超过二十年后所有房产应该都属于我外婆,因此现在整栋房屋都应该是我外婆的遗产,现在应该属于他。 我想问的就是我和我的舅舅的看法谁正确?如果我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在不出售房屋和我外婆的五个子女都没有很多现金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分割房产?还有现在房屋的产权证是在我妈手里,我舅舅要我妈交出产权证,我妈如果不交是否违法? 以上是我的问题,谢谢帮助。

婚姻家庭
2008-03-25 11:30: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楼主的理解是正确的,外婆拥有十二分之七的房产,对于该范围内的房产,其有权处分,对于其他则无权处分,虽然外公去世已超过二十年了,但不能因此而改变房屋共有的性质,如果本案公证遗嘱的作出,是以五个子女已经明确将自己对外公遗产部分共有权赠与给外婆为前提的,那么外婆的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反之,若不存在放弃、赠与的情形,则该公证遗嘱是部分违法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撤销违法部分的公证。由于公证遗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应当及时予以查证,必要时及时申请撤销。
  • 你好:不知道上海与北京是不是完全一样。因为我在北京,1966年即文化革命前后,北京所有的私房都交公了。80年代落实私房政策,基本有全部发还了。但是在这20年间,有效产权人就去世了。再发还时,只能发还给继承人。一般有一方配偶在的情况下,征求了子女意见,就发还给了在世的一方配偶直接继承。所以你要搞清楚,你外婆如果在公证处作遗嘱时,公证处一定会把问题搞清楚,才能够作出公证遗嘱的。若要推翻公证遗嘱,必须有足够的依据。
  • 楼主的理解是正确的,外婆拥有十二分之七的房产,对于该范围内的房产,其有权处分,对于其他则无权处分,虽然外公去世已超过二十年了,但不能因此而改变房屋共有的性质,如果本案公证遗嘱的作出,是以五个子女已经明确将自己对外公遗产部分共有权赠与给外婆为前提的,那么外婆的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反之,若不存在放弃、赠与的情形,则该公证遗嘱是部分违法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撤销违法部分的公证。由于公证遗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应当及时予以查证,必要时及时申请撤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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