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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理财公司投资200万元,分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理财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理财款被分公司法人个人全部占用,在法院起诉理财公司还款,一审法院判公司没有责任,分公司法人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理财合同要求转账而我给付的是现金,理财合同后边有一张以分公司法人个人名义的借据,但是理财合同标明借据内容和金额与理财合同是同一款项,理财合同到期后我与分公司法人个人签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借款合同条款和借据不变,并以分公司法人的个人楼房做抵押,一审法院由此三点是分公司法人个人借款,与公司没有关系,而且这三点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396条。法院判决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是否正确,我想从唐山聘请代理律师,律师费大概多少,谢谢!

合同纠纷
2017-11-20 11: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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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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