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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是涉案房屋产权的共有人之一。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在2003年8月21日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住宅使用,租期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9000元由被告开具发票,发票税费由原告支付。房屋交付日期2003年8月25日。自2003年8月25日至2003年8月31日止为免租

合同纠纷
2017-11-21 19:41: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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