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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生在补习班玩耍互相踢腿,致一学生右手骨折住院,那么两学生与补习社如何界定责任?

其它综合
2017-11-13 17:34: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看事情的突发性与补习社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定责
  • 你好,主要看补习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个孩子责任大,补习社有责任也是补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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