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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下班路上自己摔倒骨折算不算工伤

劳动纠纷
2017-11-07 22:28:3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酌”,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显然不符合这一条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视同工伤条款强调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这一条件。
      工伤侧重于“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以及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的肌体损伤。严格意义上讲,因自身肌体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现实中,因为员工死亡给员工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较大,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扩展,即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 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列入“视同工伤”的范畴。
      所谓“视同工伤”,指的是原本理论上和逻辑上不属于工伤的情形,通过法律法规的限定性规定而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突破了工伤的理论界定,必须对此严格界定,不能随意扩张解释,否则,就可能造成现实操作的混乱,随意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损害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损害更多人的权益。在此事件中,工伤认定部门在向张某生前多位同事的调查中,均未有反映张某身体不适或难受的症状,也漫有听其声称身体不适;用人单位亦表示没有听说张某反映身体不适;没有张某与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等的电话通话记录;再考虑张某按时下班的行为,因此没有证据显示,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存在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件。整体评判,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是比较全面的,证据也比较充分,如果没有相反的合理证据推翻,应当采纳工伤认定部门的证据。
  • 可能不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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