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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江苏省常州市一台湾企业连续工作十一年整,因非工伤休病假整一年,医疗期结束后,企业与我终止合同,可就医疗补助费一事一直未解决,按法规企业应该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给我,请问:医疗补助费的基数是本人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么?还是正常工作时的基本工资?因为本人前一年都是在休病假期,可是只拿四百块钱的病假工资,这样以四百块病假工资为基数,那这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可就只有二千来块钱了。有具体条款说明是参照哪个时期的工资为基数么? 还有就是,我在该企业的连续工龄已超十年,这病假期的工资却只有四百来块钱,这是否是病假工资给付不足,我还可以提请补付么,听说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六个月中的病假工资可以拿100%了,第七个月到十二个月间是60%,是这样么,具体是参照哪个条款? 请各位知道的告诉我,谢谢了,我维权已历经半年了,都快赶上红军长征了,法规啊条款啊,我该找哪条啊???

劳动纠纷
2006-06-21 21:21: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我咨询过我们江苏省常州市的劳动局了,说江苏省内参照上一年本人工资,不管是正常工资还是病假期工资,上一年是病假就照病假工资算,病假工资够不上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就照最低保障费作为基数,郁闷啊!!!那才多少钱呀?
    我又得知,我六级伤残如果是工伤,那单位得赔好几万块钱的,我好可怜哟,前前后后看病都是自费,单位一分未出,现在关于赔偿了就这点钱还欠我的不给,55555555
  • 医疗补助费的基数是本人 正常工作时的基本工资 。 可以查阅劳动部1994年的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 只能依据规定了
  • 你的问题应该通过律师来帮你处理,按照你提供的情况,单位给的病假工资就不合法,给少了。
  • 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是个人正常工作时的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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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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