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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于2017年8月8日因脚趾发炎到医院(镇上)就诊,医生给开了头胞噻肟钠滴注,(皮试正常)但滴3分钟左右就开始不舒服,找护士反应后给拿了一片息思敏服下,后症状加重,全身皮肤血红,呼息困难,脖子变粗,当时另一个姐在场,去找医生请他过来抢救,医生却对她说他没空,导致病人状况更加恶化,后来我们找到医院院长那里才实施了进一步抢救,并由救护车送到县医院,县医院开出了病危通知书,后经抢救我姐也转危为安,就是人变得有点呆.反应迟钝。在县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报完帐后还支出了3千多元,回来到鍞卫生院处理他们只赔我姐4千元,我就想咨询一下镇卫生院有没有过错,属不属于医疗事故,该怎样补偿我姐。谢谢律师!!!!

医疗纠纷
2017-10-29 21:26: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以及把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申请由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三、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四、诉讼时效三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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