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9月30日必须完成一个混凝土浇筑任务,当时雇佣了老板A的队伍并签署了工程合同,结果当天老板A的搅拌机方量不够,到下午无法按时完成任务,因此我方在附近找到了老板B,向他租赁了一台搅拌机,当时谈好的价格是一天200元,租赁1天时间,并与老板A协商后,租金由老板A承担。
施工过程中老板B的搅拌机年久失修,使用了几个小时就出现了故障,当时跟老板A、B两人协商的结果是,由老板A负责于国庆后派人来维修搅拌机,维修费用由老板A承担,当时老板B表示同意。
老板A在国庆后一拖再拖,在我们和老板B的多次催促下一直拖到10月15日才找人来维修,维修人员表示无法当场修好,必须把搅拌机齿轮箱带回店里才能确认问题,当时老板B表示同意。
结果第二天(10月16日)老板B突然找到我们,提出我方一直没有维修好他的搅拌机,耽误了他的生意,要求我方在修好他的搅拌机之后还必须按每天200元付给他搅拌机租金(15天共计3000元),老板A也打电话表示,维修费用太高(1000元左右),他难以承受,要求我方和他方一人一半。
我方提出给老板B的搅拌机换全新的齿轮甚至给他买一台新的搅拌机(市场价2000元左右),此事就不再追究,他都不接受,要求我方必须修好搅拌机并出全额租金,这两天还跑到单位吵闹,由于纠纷金额谈不拢,老板A也迟迟没有修搅拌机,针对这种情况我提出三个问题:
(1)当时我们协商的是租赁一天,何况设备出现损坏,租期连一天都没有,他提出我们没修好之前就应该天天给他租金,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2)我们之前所有的协商都是口头进行的,没有留下字据或者录音,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打官司会是什么情况?
(3)市场上租赁搅拌机费用400元/月,老板B要求我方出6000元/月的租金,这种无理要求在打官司时会被接受么?
另外希望有律师朋友能提出其他建议和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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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现分析回答如下:1.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216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之规定,对方要求租金并无法律依据;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需要就所说明的内容取证;3.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对方过高的租金不会得到支持。实际上,出租物的维修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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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方不是你方;2、设备损坏的原因是因为设备年久失修,责任也不在使用方;3、在无法证明租金的具体金额时,一般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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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处理,具体可到律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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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