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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2年买的商品房,全款,开发商承诺2014年8月29日前办理产证,结果大产证是2015年10月份下来,我家里有事所以最近才办好自己的房产证,拿房产证时在不知情下在物业签了张写有“本合同不存在任何争议”的房产证收到单。现在开发商以这个名义不想付逾期违约金,请问有办法拿违约金吗?另外现在诉讼时效是3年,是怎么算的?以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保护这三年的违约金请求权吗? 当事人因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而提起违约之诉,相对方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 逾期交付违约金请求权是继续性债权,是因持续的逾期交房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按日计算的违约金之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有“出卖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购房人支付房款总价固定比例的违约金”的约定,随着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届满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开始按日计算。每日产生的违约金债权各自具有独立性,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并最终累计构成违约金总和。可见,这种逾期交房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既不违背相关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都相对公平合理,也经常被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采用。

房产纠纷
2017-10-30 14:54: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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