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家是辽阳县农村的,现在我在外地上班。因为父母年纪大了,所以想趁现在身体还好把农村的房子过户到我名下,免得将来麻烦。我家是06年重新翻建的房子,老房产证上边有我家四口人的名字(父母我和姐姐)。翻建后又重新做了新的房产证(老证被打上作废章收回),上边就只有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了。现在我们想用买卖的形式交易,可房管所领导看到那个作废的房产证一定要我姐姐本人到场或做房屋买卖委托(因为她人在外地不能回来),但公证处看到房产证却说上边没有她的名字,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做卖房委托!我该怎么办?作废的房产证到底还有没有法律效力,到底是不是一定要我姐姐到场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