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是现实生活中,去人社局咨询劳动关系时,工作人员说:“只有在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后,才需要签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试用合同。”
现在感觉与劳动法里的规定有很大的出入。意思是说在实际生活中,还是要根据企业与员工之间协商的内容来确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在和企业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后才能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吗?作为刚毕业的我们应该怎样去理解?比如工作了两个月,公司依然没有签合同,离职后索要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