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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左右,邢秀芳(53岁)骑自行车于河南省310省道自北向南靠右行驶,同村大军骑摩托车同向从后驶来,后者在和熟人打招呼扭头瞬间,摩托车保险杠挂住前者自行车脚踏板后,致使前者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后经抢救10余天后死亡,现后者已被拘留,6月4日对死者进行了尸检,结果还在等待. 怎样要求其赔偿?金额如何计算?有那些过程?

交通事故
2006-06-14 17:25: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等事故责任认定来下再请求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为: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事故发生时间是5月24日,现交警队正在做事故责任认定,那为朋友了解大致流程,给我一些建议,这里谢谢了!!!
  • 按你所讲,确实存在摩托车撞击死者车辆的情况,则死者去世与摩托肇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死者可能并不存在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故事故应该由摩托方担全部责任,按现行法律来衡量,摩托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要担刑事责任,并且可以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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