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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劳动合同有效期自13年7月25日至16年7月26日止。工作期间和单位产生一定矛盾,单位到期不打算续签,而且双方都无法提供实质过错证据。16年5月底公司派人和我进行了工作交接。6月中旬下发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6月和7月我没有出勤,单位发了6月的工资。但是没发奖金和7月的工资和奖金。直到今年3月我才签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内容是协商一致不再续签。也没给我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提起仲裁能得到什么补偿吗?

其它综合
2017-10-17 11:32:12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您可以得到数额为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到期未续签或者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您协商一致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而您工作了三年,按照规定可以得到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你好,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双方无法协商的,尽量收集可以支持己方主张的相关证据,到当地的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必要时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关键要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签订和如何约定的。如果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如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需要,人社局投诉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您可以要求其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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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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