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要理清幼儿园是否尽到管理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是将幼儿园伙伴打伤的话学校如果看护不利,是要对受伤的孩子承担责任的,如果是看护得当,那么对受伤孩子的责任承担对象应该是实施殴打孩子的监护人(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