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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近日,公司要求我签订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其中规定了 一、 工作成果乙方同意其在任职期间所有的工作成果,均属甲方所有。 .....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另规定了: 1、合同生效后,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 12000 元的保密经济补偿金(以每月工资的形式发放)。 2、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合同或违法本合同约定的,除退还本条第一项已领取的补偿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二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由乙方赔偿甲方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修改商业计划及乙方行为给甲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最低赔偿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五、 其它规定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之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另,我是浙江的,我整年全部收入在4万元左右! 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合理平等???另我想请问一下,劳动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竞争关系的公司,在这期间是否还要支付补偿金? 按月支付是否合理,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直接影响补偿金的数额吗?

公司企业
2006-06-14 17:52: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关于竞业禁止,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基本条件是:(1)员工必须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2)竞业限制的范围是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3)竞业限制时间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3年;(4)给予受竞业限制的员工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竞业限制协议才发生效力。企业只要求员工单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企业不支付补偿费用的协议因显失公平而无效,对员工并无约束力。关于违约金,对于违约金如何计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要求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即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畸高。否则,法律不予支持。
  • 我认为该限制就业的补偿比较低,当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先在当地劳动部门了解一下。
    未确认前不要随便签订,就算合法,觉得 不合算,也应该拒绝签订。。
  • 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情形应属有效。劳动合同终止后因已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不用再支付。
  • 同意杨律师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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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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