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软件公司从事开发工作,负责产品其中某个功能的开发
现在打算辞职后自己做同类的产品,与原公司的产品是竞争关系
在入职时签了一份名字叫“非竞争和保密协议”里有声明:在雇员离职2年内不得从事跟原公司竞争业务或被雇佣到竞争对手
作为这些条件的全部等价是: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相当一个月的薪金
请问,我如果主动辞职没有收任何保密费是否受这份协议约束?
另外,在我辞职时如果公司要把协议里写的“全部等价”算为保密费和竞业禁止的补偿是否合法,我是否一定要接受?能否跟公司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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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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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不公平,不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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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赵律师的建议,但我的情况不是是否要接受这个协议,而是在入职时已经签署了
希望能得到针对我提出的问题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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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补偿太少,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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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采取一次性支付一个月薪金的补偿方式,违犯了劳动合同法逐月支付的规定,该约定无效,你不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2、如果你离职后公司不支付补偿,你可要求解除竞业禁止合同;3、你有权就竞业禁止补偿偏少问题向公司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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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