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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A于2015年9月1日入职公司,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9月30日到期。公司在2017年8月28日以公司人力资源部邮箱向员工A发送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员工A也打印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签字给到公司,但公司并未盖公司公章。因情况有变,现在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再次以人力资源部邮件的形式通知员工A在9月29日前到人力资源部续签劳动合同。问题:1、一个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在前,一个是继续续签合同通知在后,如果员工不同意续签,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公司以人力资源部邮箱发出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反悔?请各位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劳动纠纷
2017-09-28 15:28: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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