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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 某某买的房子,购房协议写的是从2015年10月31日为交房日。之后的540日内办理房产证,超期限,按每年百分之零点一补偿!现在已经2017年9月27日。请问我可以维权吗?

房产纠纷
2017-09-28 13:41:2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你好,你可以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 可以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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