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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4年参加工作,1999年调如本地一热电厂工作。2004年12月与厂方签定了5五年的劳动合同。
因为对单位的工作环境不满意,于2006年2月在没有递交递交辞职的情况下离开单位。至今(2006年6月)单位没有做任何的处理,现在单位说我是自动离职并催促我回厂办手续并且交纳违约金。
请问:
1:我的情况属于自动离职还是旷工?
2:单位工作时间为每周40.5小时,并经常加班。在2001年后实行了岗位工资。在平时加班和星期天加班的加班费按岗位工资除30天计算,而节假日加班费按档案工资(比岗位工资少)的3倍计算。我是否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并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于今年5月给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单位为我办理?
4:我在单位从事特殊工作岗位(电焊工),但是单位从为规定给我进行定期体检,是否违法?我是否有权利依此要求赔偿并解除劳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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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的情况跟楼主有些类似,03年毕业后在一家新建大型公司签5年合同,04年公司因国家政策导向公司停产接受国家重新审查,之后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薪水一直推迟三个月发放,而且社保及公积金也停顿了近一年.06年春节1月2月份三月份还放了近两个月假,只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在这种情况下,我老婆只好于三月底自谋出路,另找了一家公司,也没有提出辞职,而在4月底原公司发放拖欠的最近三个月的薪水时居然扣了下来,说是要充当违约金.
请问:
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已经先违约了?
我老婆是否要交这个违约金?
公司是否要全额退还薪水及补发保险及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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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没人回答我的问题呢?
没那么难吧?
还是律师都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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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实质的区别;
2、应已过仲裁时效;
3、可以要求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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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