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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人于05年12月进入公司(电信局10000),当时公司领导人口头承诺工资1400左右/月。但三个月来我们实际拿到手的每月只有500左右。我们质疑,领导说是试用期,以后会好的。06年3月单位跟我们鉴定一年的劳动合同,开始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我们的合同内容约定:试用期和合同期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并附件一份违约赔偿,若我们辞职离开单位则要赔偿单位培训费、违约金2000元。 然而四月份工资(电信公司6月份发4月份的工资,一直二个月才结给我们前一个月工资)仍然是600一月,扣除社保,我们才500不到一个月。(宁波市最低工资为670/月)。我们多次跟单位协商,无果。 由于我们社会经验不足,感受到委屈,想通过维权,肯求指点。(我们已收集了相关录音、资料) 请问:1: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足我们试用期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2:由于单位给我们的工资已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已违法在先?我们是不是可以随时辞职?还有没有必要支付单位2000元? 3: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足我们低于最低工资的差价? 最关心的还是我们要不要支付2000元给公司?若劳动仲裁,期限有没有失效?

劳动纠纷
2006-06-07 23:27: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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