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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单位有职工正常辞职,单位将其配偶放休待岗,依据是2003年单位职代会决议及经院务会通过的不成文规定,请问这种规定具体违反了哪法哪条,当事人如何处理?不成文规定如下: ……辞职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我院工作的,从批准辞职之日起,原则上要求其配偶一并同时辞职或调离我院。其配偶暂不能一并辞职或调离的,院可给予六个月的时间联系单位,在此期间待遇,按放休对待;六个月后未辞职的或调离的,院可提供1-2次上岗机会,未提供上岗机会的,从第七个月起按待岗对待,暂按双流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提供上岗机会,自己不上岗的,本人应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院办理辞职手续,解除其与院的劳动关系。在联系单位和领取生活费期间,不参与年度考核,不享受工资正常晋升....。

劳动纠纷
2006-06-08 0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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