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虐待”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体罚,它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里所说的“一方虐待其他家庭成员”既包括夫或妻一方虐待另一方或虐待对方亲属,也包括夫或妻一方受对方亲属虐待。如丈夫虐待妻子,丈夫虐待岳父母,或公婆虐待儿媳。还需说明的是,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唯一的法定理由,虐待家庭成员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之一,加之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即使法院认定了虐待行为,如果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的,经过调解,受害方表示谅解的,可以不予判决离婚;如果受害方坚持离婚要求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而且受害方还可以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对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